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章程

[2020-11-20]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是由我国工业环保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China Council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缩写: CIEP。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秉持“绿色发展、造福人类”的理念。以推进我国工业的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市场和社会效益为导向,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企业、行业、政府、社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机制,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提升会员单位在工业环保领域的创新研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服务水平;提升增减材制造先进技术在工业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国工业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发展,为我国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支部参与本团体所有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

第四条 本团体着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章程为核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健全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规则;建立内部监事会以及党组织参与本团体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本团体驻所设在北京。

本团体的网址:www.ciep.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工业经济政策的专题研究。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业环保相关领域课题调查研究与科研成果的应用;重点研究解决我国工业领域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工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可供决策参考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业环保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二) 搭建工业环保年会和论坛、专业研讨会、展览、培训等交流平台。形成“协会、专家、企业、政府”的有效互动机制;发布行业发展年度报告;组织工业环保创新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工业环保行业的发展经验。

(三) 参与创建工业环保产业基金和工业专项发展基金工作。汇集工业、科技和金融等领域优质资源,充分利用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构建多层次的企业和项目投融资体系,支持工业环保等项目的落地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为行业和企业提供卓有成效的金融服务。

 (四) 搭建工业环保科技创新互动平台。凝聚国内外知名增减材制造专家、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生产企业,大力开展增材制造打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定期发布增材制造绿色发展研究报告,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研发质量,加快创新进程,促进我国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五)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收集分析、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发布工业环保、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工业等方面相关信息;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组织会员单位对相应行业、产业标准的制订和规范、促进我国工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大力宣讲工业环保和绿色发展理念,培养储备工业环保发展人才,建设工业环保发展智库,研究工业环保发展战略;积极拓展与相关省、市工经联和企业协会、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组织合作,凝聚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力量加入到发展工业环保的队伍中来。

(七) 坚持“开放、创新、包容”的理念,开展有关工业环保方面的经贸、技术、学术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会活动;主办或参加境内外非官方举办的双边或多边的交流活动,与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就共同关心的领域和问题开展交流合作;依照有关规定,以共同举办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和展览会等方式,推动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务实合作。

(八)加快网站建设,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更新促进会网站,大力宣传“绿色发展,造福人类”理念和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成果、重要活动以及各类服务等。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各种媒体,推送工业环保等信息资讯,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公众服务。

(九)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 在本团体的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

(二)能够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愿意从事工业环保发展研究和创新工作,承认遵守本团体章程;

(四)具有正常履职的基本条件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 个人会员需提交本人简历;

    2. 单位会员需提交单位简介、证书、企业经营执照等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可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优惠获得本团体编印的书刊、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享有在本团体刊物上发表的优先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可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给本团体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名誉、经济损失;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考核及薪酬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